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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单某与纪某、邵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纪某,邵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869号原告:单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纪某,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邵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单某与邵某、纪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单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判员  张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兴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