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世美诉李炳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美,李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美,男,1945年生,汉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炳林,男,1949年生,彝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张世美诉李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炳林工资在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2017年4月至7月,每月从被执行人李炳林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中扣3000元,2017年8月扣31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