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政治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政治,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政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22时55分,被告人李政治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长风桥东南匝道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政治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政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询信息单、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政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政治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政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