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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吕美林、叶兰香等与廖克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美林,叶兰香,廖克兵,王传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395号原告:吕美林,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叶兰香,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光云,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克兵,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传会,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吕美林、叶兰香与被告廖克兵、王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廖克兵、王传会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英平审 判 员  程 轲人民陪审员  吕思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晋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