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江南电缆销售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江南电缆销售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889号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江南电缆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际五金城三期B区27栋111号。主要负责人:孙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忱,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C座2201室。主要负责人:楼军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江南电缆销售部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江南电缆销售部以担保人孙建新、成玉红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房屋(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江南电缆销售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建新、成玉红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房屋(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江南电缆销售部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