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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树坤与常云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坤,常云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706号原告:徐树坤,女,193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常云和,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徐树坤与被告常云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树坤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树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树坤负担。审 判 员 常春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展昀书 记 员 张金改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