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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43号被执行人吴梅,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人吴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浙1121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林 蔚代理审判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