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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王珑荣、谭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珑荣,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财保25号申请人:王珑荣,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谭华,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人王珑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武胜县弘武大道“金易御江城”4栋31-4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601120132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王珑荣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谭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武胜县弘武大道“金易御江城”4栋31-4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6011201327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珑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畅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