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财保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娟、廖康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廖康毕,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31号之二申请人刘娟,女,生于1979年6月15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申请人廖康毕,男,生于1977年2月1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申请人陈小红,女,生于1979年11月27日,重庆市人,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系廖康毕之妻。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鄂2801财保3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刘娟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小红持有的恩施润禾典当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小红持有的恩施润禾典当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