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周德欣与被执行人王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欣,王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欣,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王云平,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欣与被执行人王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云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德欣支付门面租金13万元,并将石门县楚江镇楚堰综合楼门面即石房权证楚江字第000280**、石国用2009变第313号四间腾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德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云平已将石门县楚江镇楚堰综合楼门面即石房权证楚江字第000280**、石国用2009变第313号四间腾空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周德欣,并支付了申请人周德欣租金80000元,余下租金已约定了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