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蒲艳与东莞市大朗标达纺织原料贸易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艳,东莞市大朗标达纺织原料贸易行,李满园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492号原告:蒲艳,女,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李剑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峰,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大朗标达纺织原料贸易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南十三巷**号。经营者:秦宇彪。委托代理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满园,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蒲艳诉被告东莞市大朗标达纺织原料贸易行、第三人李满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艳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 旭审 判 员 吴振滨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