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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屈志刚与骆成新、骆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志刚,骆成新,骆成伟,陈士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志刚,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桃源新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成新,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成伟,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庆元,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两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士松,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屈志刚因与被上诉人骆成新、骆成伟,第三人陈士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志刚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屈志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屈志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600元,减半收取38800元,由上诉人屈志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