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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136-1号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才,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