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136-1号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才,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