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靳洁琼与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洁琼,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41号原告:靳洁琼,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治然,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长安路与新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苏连方。被告: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长安路与新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苏连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洁琼诉被告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