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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王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6民初174号原告:魏某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长宁村人,农民,住本村。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长宁村人,农民,住本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69.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4日14时许,原告羊丢失后被被告捡拾,当原告前去被告家索要羊时被王某某用放羊铲棍将其头部打伤,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此事经黎城县公安局东阳关派出所对王某某处罚款200元。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发生纠纷是因原告家的羊跑进自家羊圈,之前原告也曾捡拾过自家的羊,在原告索要羊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并没有殴打原告,原告是自己受伤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魏某某因自家羊走失被王某某拾得,2016年12月4日14时许,魏某某去王某某在东阳关镇长宁村大桥的羊圈找王某某要求领走走失的羊,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某用放羊铲棍将魏某某头部打伤,致其受伤住院。事发后,黎城县公安局东阳关派出所对王某某进行了处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看,双方均没有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综合本案案情,王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魏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魏某某的合理损失王某某依法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应由魏某某自行承担。魏某某的合理损失确定为:住院治疗3天,医疗费811.80元,误工费依据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41729元标准计343元,护理费按服务行业36933元/年标准计304元,总计1458.80元。魏某某请求赔偿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魏某某经济损失1167.04元。二、驳回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某某负担160元,魏某某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桑小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