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英涛与郑国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涛,郑国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598号原告:李英涛,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志,男,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国振,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涛与被告郑国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英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