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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民字第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王伟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王伟宏,苏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405946-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18号。代表人:周志方,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伟宏,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苏美丽,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伟宏、苏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394031.62元,并负担执行费58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甬海西商初字第4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伟宏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庄穆巷8-3-204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伟宏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庄穆巷8-3-204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