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与鸡西市奇泰石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鸡西市奇泰石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表人:徐昌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鸡西市奇泰石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海伦农场。法定代表人:张仕江,总经理。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奇泰石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30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奇泰石墨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案款4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黑0304执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