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145号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村(玻璃市场)7号附1号,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96660T。法定代表人:杨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廷勇,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食品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188904M。法定代表人:管洪,职务不详。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连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