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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成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7刑初61号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强,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成强陪同朋友蔡某,4到松滋市涴市镇购买摩托车,午饭饮酒后,各自驾驶摩托车返回荆州,途径松滋市涴市镇长江大堤月堤段时,被松滋市公安局涴市水陆派出所交通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成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涴市镇卫生院进行抽血采样送检。2016年9月21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成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94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4.1之规定,被告人李成强属于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被告人户籍证明、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蔡某,4、张某,4的证言;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照片、被告人及其驾驶的机动车照片;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松滋市公安局到案经过说明;7.被告人李成强的供述与辩解;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现场抽血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成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成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