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61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施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施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61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78号。主要负责人:周毅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辉,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锋,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施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