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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61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施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施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61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78号。主要负责人:周毅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辉,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锋,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施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