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晋08民终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李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