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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民初1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蒋云飞与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飞,曾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7民初1928号之一原告:蒋云飞,男,汉族,学生,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骓,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男,汉族,学生,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爱民,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云飞诉被告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因原告蒋云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云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5元,原告已交318元,可退回159元。审 判 长  黎丹琪审 判 员  傅宗红人民陪审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