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民初1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蒋云飞与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飞,曾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7民初1928号之一原告:蒋云飞,男,汉族,学生,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骓,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男,汉族,学生,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爱民,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云飞诉被告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因原告蒋云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云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5元,原告已交318元,可退回159元。审 判 长 黎丹琪审 判 员 傅宗红人民陪审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