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武汉鳌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鳌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4行初12号原告武汉鳌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明忠,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汪秉寰,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涂前宾,该局局长。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鳌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武汉鳌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鳌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鳌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鳌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泽胜审判员 张启胜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