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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北县人民政府、北京盛世和谐贸易��限公司旅游行政管理(旅游)二审行政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北县人民政府,北京盛世和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调 解 书(2016)冀行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XX举,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素霞,张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政府会议中心*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姚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北县人民政府因旅游行政协���及赔偿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素霞、李丽,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姚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北京盛世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和谐公司)与张北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7日签订了《张北县战海乡桦皮岭旅游项目合作协议》,张北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4日以《张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解除的通知》形式,通知盛世和谐公司解除《张北县战海乡桦皮岭旅游项目合作协议》。之后,上述双方又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预留370万元用于给付郭峰、刘汉章在桦皮岭景区的施工款。2015年7月盛世和谐公司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张北县人民政府支付预留款370万元的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北县人民政府未向法庭提供法律依据,证明法律赋予其与盛世和谐公司签订预留370万元用于给付工程款的行政协议的行政职权,张北县人民政府该行政行为属于没有法律依据,故张北县人民政府与盛世和谐公司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张北县人民政府实施该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向盛世和谐公司返还370万元预留款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张北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世和谐公司支付37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张北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付北京盛世和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款*万元���;2、赔偿款在本行政调解书生效后的2017年4月28日之前支付;3、双方自此再无任何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元,由张北县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元减半收取,由张北县人民政府与北京盛世和谐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送达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审 判 长  张丽平审 判 员  韩锦霞代理审判员  魏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简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