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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冷丛宇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丛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2刑初49号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丛宇,又名冷波,绰号“瞎子”,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通城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通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春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隽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丛宇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丛宇及其辩护人王春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2016年8月上旬至9月20日期间,被告人冷丛宇以盈利为目的,在通城县隽水镇和平社区东新村八巷18号黎艳亭家一楼设置捕鱼游戏机2台,以现金上分购买点数,发射渔网炮弹消耗点数,捕到鱼获得奖励点数,最后用分值兑换现金的方式供客人赌博,2016年9月20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通城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共有14台。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8月上旬至9月20日期间,被告人冷丛宇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1、刘某、吴某、徐某2、董某、何某等人在开设的游戏厅内吸食冰毒。2016年9月20日,徐某1、徐某2、董某、何某等人在游戏厅内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冷丛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查获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尿液定性检测结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人郑某、徐某1、徐某2、何某、董某、吴某、刘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冷丛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丛宇在公共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吸引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冷丛宇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丛宇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冷丛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冷丛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丛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红霞审 判 员  何雅俐人民陪审员  吴广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文婷附:相关法条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