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林茵与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茵,熊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545号原告:林茵。被告:熊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茵诉被告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茵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茵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茵撤回对被告熊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林茵负担。审判员 韩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学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