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永信与耿焕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信,耿焕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601号原告张永信,。委托代理人张小利。被告耿焕旭。委托代理人耿焕峻。本院在审理张永信与耿焕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信负担。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丽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