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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卫奇、李五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奇,李五四,冯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奇,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五四,男,1948年2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冯雅香,女,1950年5月2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卫奇与被执行人李五四、冯雅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五四、冯雅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钱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