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葡京名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静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葡京名车服务有限公司,周静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989号原告:巢湖市葡京名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向阳南路与白鹤路交叉口西北角,注册号341402000066876。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受斌,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中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静,男,1973年8月4日出生,住巢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葡京名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静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葡京名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葡京名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原告巢湖市葡京名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