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江百顺、郑荣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百顺,郑荣斌,江百顺,郑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3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百顺,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黟县人,高中文化,渔亭镇政府会计,住黟县。被执行人:郑荣斌,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黟县。本院在执行江百顺申请执行郑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百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3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玺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