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牟洪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60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牟洪珉出生日期1992年8月17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无业住址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7年3月16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措施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557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牟洪珉在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锦江之星某房间内容留张玉、王帅帅吸食冰毒一次;2017年3月12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牟洪珉在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锦江之星某房间内容留王帅帅吸食冰毒一次;2017年2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牟洪珉在青岛市市北区自己家中,容留张玉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牟洪珉容留他人吸毒共计3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牟洪珉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洪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牟洪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