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杜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1刑初5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因涉嫌抢夺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挺、康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伙同冯根茂(在逃)、王宁(在逃)到位于栾城区城郎村衡井公路路南的恒讯通讯店,谎称买手机让店员拿出两部OPPO手机,后趁店员拿充电宝时将两部OPPO手机拿走逃匿。经鉴定,两部OPPO手机价值总计人民币3900元。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被告人杜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伙同冯根茂(在逃)、王宁(在逃)到位于栾城区城郎村衡井公路路南的恒讯通讯店,谎称买手机让店员拿出两部OPPO手机,后趁店员拿充电宝时将两部OPPO手机拿走逃匿。经鉴定,两部OPPO手机价值总计人民币39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监控截图说明、手机价格表、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闫某、邵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杜某违法所得2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闫乐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文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