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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小红申请执行王春雷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红,王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王春雷,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2016)豫1723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王春雷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春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春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成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