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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宗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29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宗昌出生日期一九七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住址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71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宗昌醉酒后驾驶鲁B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疏港高速公路黄岛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李宗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后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李宗昌拒不到案,于2017年4月2日被抓获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宗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宗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宗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家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昊书记员袁升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