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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庆伟与范孟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伟,范孟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120号原告:王庆伟,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范孟章,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国,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伟诉被告范孟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庆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王庆伟负担。审判员  赵孟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