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飞与阿吞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阿吞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146号原告陈飞,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阿吞太(黄勇),男,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阿吞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7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普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