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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龚候华与XX瑞、李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候华,XX瑞,李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1208号原告:龚候华,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道宾,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瑞,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被告:李小珍,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原告龚候华与被告XX瑞、李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候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道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瑞、李小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候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6%,本金20万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龚候华变更诉讼请求为: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6%,本金20万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均是老乡,原告与被告XX瑞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3日,XX瑞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2015年3月30日前还清。但被告借款后,没有按时还钱,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也不予还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横栏镇××湖××小区××单元购买256方的房屋一套。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2.来函答复;3.银行流水单。被告XX瑞、李小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XX瑞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龚候华借款20万元,2013年4月16日,龚候华将借款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XX瑞。2014年12月13日,XX瑞向龚候华出具《借条》,确认向龚候华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此后,XX瑞从未偿还龚候华借款本金。另查,XX瑞与李小珍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龚候华与XX瑞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瑞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龚候华要求XX瑞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XX瑞与李小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夫妻共同债务,李小珍应对XX瑞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瑞、李小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XX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候华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小珍对被告XX瑞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XX瑞、李小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