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臧艳芳、臧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艳芳,臧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7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林,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臧艳芳,女,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现住保定市。被申请人:臧正,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金林与被告臧艳芳、臧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冀0606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臧艳芳、臧正名下银行存款153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因本案已调解。金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保定市竞秀区康城香槟小镇××××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臧艳芳、臧正位于保定市竞秀区康城香槟小镇××××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寿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建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