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吕某、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次申请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