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校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校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368号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赵建新,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校帅,男,汉族,成年人,甘肃省庆阳市人,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校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