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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丹、林兴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丹,林兴农,刘必响,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丹,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兴农,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刘必响,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法定代表人:郑文其,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刘丹因与被上诉人林兴农、原审被告刘必响、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丹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福州市××镇新颐村朱宅11号,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林兴农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借据”载明“如引起诉讼,在林兴农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林兴农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林兴农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