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叶丁香与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丁香,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761号原告:叶丁香,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肖勇,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原告叶丁香与被告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262089元变更为10000元,原告随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丁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退还叶丁香案件受理费2591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叶丁香负担。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