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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叶丁香与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丁香,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761号原告:叶丁香,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肖勇,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原告叶丁香与被告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262089元变更为10000元,原告随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丁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退还叶丁香案件受理费2591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叶丁香负担。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