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谢传利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125号罪犯谢传利,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传利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追缴犯罪所得七百六十元。被告人谢传利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谢传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传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传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传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