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宁海县永力灯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宁海县永力灯具有限公司,宁海县永乐电器有限公司,胡庆闪,胡春叶,华扬灿,严海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750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09708-X)。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号宁波银行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俞立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海县永力灯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85230-3)。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滨海村竺家***号。法定代表人:华扬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永乐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6031-7)。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庆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庆闪,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胡春叶,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华扬灿,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严海维,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永乐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永力灯具有限公司、胡庆闪、胡春叶、华扬灿、严海维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718902.78元、执行费49589.03元、诉讼费44551元,合计4813042.8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与被执行人继续协商,请求法院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7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