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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圣弘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段丽冬、重庆云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坪坝区圣弘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云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段丽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06号申请人沙坪坝区圣弘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2号荣鼎新苑B-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BNAT73。法定代表人付宏涛,沙坪坝区圣弘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被申请人重庆云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17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45362N。法定代表人赵世才,重庆云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段丽冬,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沙坪坝区圣弘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云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段丽冬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云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段丽冬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沙坪坝区圣弘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云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段丽冬价值2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