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潘峰与被告魏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峰,魏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407号原告:潘峰,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魏生富,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潘峰与被告魏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加琼人民陪审员 熊文菊人民陪审员 刘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