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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潘峰与被告魏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峰,魏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407号原告:潘峰,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魏生富,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潘峰与被告魏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加琼人民陪审员  熊文菊人民陪审员  刘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