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薛秀萍与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刘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秀萍,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刘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薛秀萍,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刘湃,女,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执行人薛秀萍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兴公司)、刘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薛秀萍借款本金500万元;被告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薛秀萍借款本金5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期实际给付日止;被告刘湃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薛秀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秀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