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1690刘汉章与张秧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章,张秧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690号原告:刘汉章,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夏本荣,江苏省兴化市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秧梅,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黄圣勇,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汉章与被告张秧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汉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章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汉章负担。审判员 第荣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