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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亚杰与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杰,张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1286号原告:李亚杰,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被告:张淑清,女,1964年2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原告李亚杰与被告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淑清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400元,并按法律规定给付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11日被告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104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6月11日,逾期后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淑清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故对该证据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1日,被告张淑清因急需用钱,从原告李亚杰处借款10400元,约定2014年6月11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杰与被告张淑清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及时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结合原告庭审出示证据及陈述情况,本院对原告李亚杰诉请的10400元予以维护,对其主张的利息请求,因该借据中并无相关约定,故对其利息请求本院不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淑清偿还原告李亚杰借款1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李亚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淑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政宇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 帅 来源:百度“”